“杀人偿命,欠债还钱”! 这是最朴素的,同时也是平民百姓所公认的准则。 复仇情结是人之本性,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存在复仇制度,在西方诸国的历史上,复仇作为一种“私力救济”的重要手段,在早期也是备受推崇。 然而,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,复仇制度渐渐被现代法制所摒弃,而且还被认为是违法行为。 在中国古代西周时期,封建统治者鼓励人民复仇,甚至将为自己及亲人的复仇看作是一项义务。 到了曹魏时期,其法律则全面禁止复仇,但却有一些例外的“豁免制度”。 时至今日,“复仇制度”基本被法制取代,任何形式的犯罪案件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。 这当然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,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“仇恨”问题,既可以伸张正义,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私自暴力的滥用。 但如果在一个公权力禁止复仇的文明社会中,当受害人无法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来伸张正义,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时,那么私自暴力就会蠢蠢欲动,复仇的现象就依然存在。 14年前的张扣扣案,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! 张扣扣,又名张小波,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人,1983年出生,2018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。 但张扣扣此案,还得从1996年说起! 一 这年8月27日,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因平时邻里纠纷,与同村王家发生了冲突。 原本只是一起寻常的冲突,但谁知事态越演越烈,最后演变成了两家斗殴。 斗殴中,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手持一节扁铁,在王家老三王正军的左额和左脸各打了一下。 气急败坏的王正军随即捡起一根木棍,朝汪秀萍的头部猛击一下,致其重伤后死亡。 当年12月初,当地法院就对该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。 法院认为: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,但由于其尚未成年,而且又坦白认罪,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此案也有一定的过错,所以决定“从轻处罚”。 最后,王正军被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,并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.30元。 此案件是不是就这样了结了呢? 当然不是!事实上,在审理此案期间,就存在诸多问题! 二 首先,王家支付给张家的这笔经济赔偿,是在多方权衡后才最终判定的。 当时张扣扣之父张福如向法院上诉,要求王家赔偿丧葬费、死亡补偿等25万元。 但法院鉴于王正军是在校学生,又没有成年,而且其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好,确实无力全额赔偿,所以“酌情予以赔偿”。 最后法院决定:由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.30元。 除去王家之前已经支付了的8139.30元的丧葬费外,张家最终只拿到了1500元的赔偿。 其次,根据张扣扣之父张福如和姐姐张丽波的陈述,用木棒打死汪秀萍的并非王家老三王正军,而是王家老二王富军。 那为什么法院最后会认定是王正军打死了汪秀萍呢? 他们认为,这是因为王家长子王校军,案发时正在当地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,“有权有势”,所以有不少人为王家做了“假证”。 而之所以认定为王正军,是因为他还是未成年人,即便受到法律的惩罚,也判不了多少年。 但不管有多不满,起诉到何地,张家最终只能选择接受现实! 然而,母亲的死,给当年仅有13岁的张扣扣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。 自从母亲去世后,原本活泼好动的他,逐渐变得沉默寡言,甚至不愿意与外人接触。 2001年,刚成年的张扣扣应征入伍,在新疆某武警部队服役了两年的时间。 据说有一次,连长问张扣扣为什么要参军入伍时,没想到他竟然高声答道:“强身健体,为母亲报仇。” 听完张扣扣的回答,连长不禁被惊住了,尽管他对张扣扣的过往经历非常同情,但这种念头却非常的危险,所以最后还是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。 然而过往的痛苦经历,已经在这个少年心底埋下了“邪恶”的种子,绝非外人所能轻易改变。 他每次回想起母亲死亡时的场景,都会心如刀绞,在憎恨“仇人”的同时,也不由得感到自责,如果他当时年龄大一些,勇敢、果断一些,那母亲就不会死了…… 但木已成舟,自知无法改变这一切的他,决定要给死去的母亲做点什么! 三 2003年张扣扣复员回家后,没有找到什么工作,生活一度过得非常艰辛。 看着村里的同龄人一个个结婚生子、生活幸福,他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儿。 相比于张扣扣来说,他的“仇人”王自新一家的生活却过得非常地滋润。 王家不仅住上了小洋房,还换了新车,就连刚出狱后不久的王正军也都找到了一份工作。 每当这个时候,他总会想:如果母亲还在人世,那我的生活会不会要过得幸福一点。 浑浑噩噩过了一段时间后,张扣扣决定外出打工,直到2017年底才回到家乡。 不过,外出务工这几年,并没有给张扣扣的生活带来多大的转变,相较于王正军一家来说,生活还是比较拮据。 2018年2月15日,经过22年的隐忍后,张扣扣的复仇之火终于要爆发了! 这一天,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家除了老二王富军外,王自新、王校军、王正军皆已到齐,准备前往祖坟扫墓。 张扣扣戴上帽子、口罩,拿起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单刃尖刀,悄悄尾随跟踪他们,伺机作案。 终于,在王家兄弟上坟返回途中,张扣扣找到了作案的机会。 他手持尖刀,如幽灵般走到王正军背后,对准他的脖子就是一刀,如此干净利落的手段,非受过特训之人不能做到。 但张扣扣尚未解气,他又拿着刀在王正军的胸前猛刺几下,直到他不再挣扎后才离开。 接着,张扣扣又迅速冲上前去,追上正疯狂逃跑的王校军,对准他的腹部连捅数刀。 很快,王校军便躺在了血泊之中,一动不动。 此时,已经杀红眼的张扣扣再也顾不了许多,他疯狂地跑到王自新家中,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捅数刀。 但这还没完,在连杀三人后,张扣扣回到自己家中,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,将王校军的车玻璃砍碎后,将汽油倒在车后座和尾部点燃。 满身血迹的张扣扣看着眼前的熊熊烈火,他仿佛回到了母亲遇害的那一天,这一次,他终于为母亲报仇了! 连杀三人的张扣扣并没有表现出任何的慌乱,相反,这一刻他非常地平静。 他静静地回到家中,看着天空中绚烂的烟花,露出了轻松而释怀的笑容。 事实上,从他决定犯罪的那一刻起,他就已经知道了自己的结局,而他也未曾想过跑路,或掩盖事情的真相。 2月17日一早,张扣扣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! 四 对于所犯下的罪行,张扣扣供认不讳。警方在确认他的犯罪事实后,接下来就交由法院审理定罪了。 2019年1月8日,经一审判决: 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。杀人后又故意焚毁他人车辆,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,其行为又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……数罪并罚,决定判处其死刑。 后来,此案又经过了二次开庭审理,法院认为:本案虽事出有因,张扣扣是初犯且能主动投案自首,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,所以还是维持原判。 同年7月中旬,张扣扣以故意杀人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死刑,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 据说在执行死刑前,张扣扣对自己年迈的老父亲只说了5个字:“爸爸,没事的!” 至此,张扣扣案就算告一段落了! 然而,事情却远没有这么简单! 五 此事件曝光后,社会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! 一种说法是,张扣扣虽然犯罪,但其事出有因,罪不至死; 另一种说法是,“为母报仇”并不能成为免于死刑的理由,如果不对张扣扣执行死刑,法律不就形同虚设了吗? 在这两种不同的声音之下,逐渐分化成为了两个方向:一些人奉他为英雄,认为他忠肝义胆,为母报仇22年不晚,合乎人伦,不应该过分苛责。 另一些人则认为,张扣扣行径恶劣,手段极其残忍,罪无可赦,理应伏法。 事实上,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引发舆论热议,其关键在于这是一起公权力禁止复仇的文明社会中少见的——血亲复仇案件。 杀死仇家给亲人报仇,这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西方历史上,可谓屡见不鲜。 而且中国人历来讲究“杀父之仇不共戴天”,杀死仇家给父母报仇,是“孝烈”的体现。 中国人认为,只有除掉杀父杀母的仇人,自己的父母才能瞑目,才能在九泉之下安息,才能体现自己的“孝”,否则就是“枉为人子”,是要受到世人唾骂的。 这一思想,在中国人的脑海里可谓根深蒂固,而古代类似于张扣扣这样的案件,也发生过无数起。 比如武则天时期,在今天的陕西渭南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:一个名叫徐元庆的人,其父徐爽被县尉赵师蕴所杀。 后来,这个赵师蕴升任督察御史,徐元庆为报父仇,改名换姓,在驿站当了一名佣工。 终于有一天,赵师蕴住进了驿站,徐元庆找准机会将他给杀了,然后就到官府去投案自首。 此案上报到朝廷后,同样引起了巨大争议,大多数人认为:徐元庆的行为是“孝烈”的表现,应该赦免其死罪。 当时武则天也准备赦免徐元庆之罪,但时任左拾遗的陈子昂却给出了不同意见,他说: “杀人者死。画一之制也,法不可二。元庆宜伏辜。” 简单来说,就是故意杀人者,就要判处死刑! 但按照礼制,“杀父之仇不共戴天”的原则,徐元庆此举是“孝义”的表现,所以应当得到赦免。 于是,陈子昂由此提出了一个折衷的方案,即“宜正国之典,置之以刑,然后旌其闾墓。以褒其孝义。” 什么意思呢?就是说:依旧判处徐元庆死刑,然后去他的墓地表彰他的“孝义”。 这样一来,既没有违背国法,又体现了朝廷对“孝”的重视。 陈子昂的这一建议,受到了包括武则天在内的很多人的一致赞同。 那这样做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? 当然也不是,大文学家柳宗元当时就专门写了一篇名为《驳复仇议》的文章驳斥了陈子昂的意见。 柳宗元认为:“礼”与“法”的关系应该是统一的,因为《唐律疏议》本身就是一部“礼法合一”的法典,所以违法也是破坏礼的。 他认为,处理复仇案件的关键:在于从根本上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,分清楚是非曲直。 赵师蕴如果是因为个人恩怨而杀害徐元庆之父徐爽,那么徐元庆此举就是“守礼而行义”的,于法不应被判死刑。 反之,如果徐爽是一个犯罪在身之人,赵师蕴作为一方官吏依法将其处置,那就不是死于他之手,而是死于法律之手。 如果徐元庆是在这种情况下为父报仇,那就不符合礼法,理应被判处死刑。 所以由此可见,柳宗元本人是赞同“有限制”的复仇的,他的这一观点也是中国古代处置复仇案件的重要思路之一。 当然了,一些朝代也禁止私人复仇,比如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后,就禁止百姓私自复仇。 总而言之,无论古代还是现代,为血亲复仇始终都是难以做出明确决断的。 为父母报仇的人是孝子,这一点毋庸置疑,但他们的行为又违背了国法。 对于古代统治者来说,他们一方面要维护国法森严,另一方面又要号召全天下的臣民讲孝道。 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,往往都会陷入两难的境地! 那么,就张扣扣案而言,他的行为是否得当呢?在判决此案时,又应该以何种标准呢? 六 按照柳宗元提倡的“有限度”复仇的思路来看,张扣扣之母死于民间纷争,并非国家法律,且政府已经惩办了杀人凶手,所以张扣扣的行为并不算“孝义”。 况且民间谚语有云:“冤有头,债有主”,打死张母的是王正军,就算复仇应该只针对王正军一人,但他却连杀王家父子三人,其中王校军当年并没有参与此案件。 所以,张扣扣的行为,并非“孝义”,而是一种恶劣的报复行为,必须从重处罚。 若按照“完全禁止私仇”的思路来看,张扣扣的复仇行为就完全算不上是“孝义”的行为了,更不可能得到从轻处罚。 所以你看,即便是在古代,张扣扣的行为也算不上“孝义”的行为,自然也就不可能从轻处罚。 古代尚且如此,更何况还是在当下禁止复仇的文明社会。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:“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 在法律条文中,同样没有将复仇作为“从轻处罚”的依据。事实上,现代社会中也不会出现这样的法律规定。 张扣扣因为对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判决结果不满,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,连杀三人,以实现他心中所谓的正义,此行为性质恶劣,产生的后果极为严重,所以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! 尽管这种解释并不符合某些人心中的“正义观念”,但法院的判决确实是合理合法的。 当然了,相比于“法外开恩”和“法当无情”两种民意走向来说,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,当时张扣扣的母亲究竟是被王家一人殴打,还是多人围攻? 此外,当时行凶的到底是王家未成年的小儿子王正军,还是王家已成年的二儿子王富军?王正军是否存在顶罪行为? 还有,王家大儿子王校军的“权势”,是否影响到了司法判决?张母案判决是否存在程序和实体缺陷? 从现有的判决书,以及目前所能查到的资料来看,将王家支付的九千多元赔偿称之为“巨额”赔偿,确实有偏袒王家之嫌。 此外,法院在判决中多次采信了王家兄弟的证言,而没有采信张家的证言,这也确实也很难服众。 倘若经过复查结果表明,张扣扣母亲被害案的审理确实存在重大瑕疵,存在不公平、不公正之处,尤其是杀害张母的并非王正军,而是另有其人,那张扣扣的行为理应获得一定的谅解。 但经过调查员的一番走访调查后,确认杀害张母的就是未成年的王正军。 所以法院认为当年此案件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定罪也准确,量刑适当。 至于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,也没有不当之处。 七 人们对张扣扣案的争论,可谓“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”,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。 无论说他是英雄也好,还是恶魔也罢,这些都已经成为过去。 相较而言,我们更应该反思:为什么在法治大力推进的今天,还会存在“私力复仇”的血腥案件? 这一悲剧的发生,很大程度上也是社会治理失效的体现。 总而言之,这不仅是张扣扣个人的悲剧,也是社会的悲剧。同时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所有人反思的——血的教训! 抖音抖币充值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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